TNT 快遞公司運輸約款
以下條款適用於我們的所有與本公司簽訂的付運合約的條款與規章。
1. 定義FINITIONS
下列定義適用於以下所列拘束台端與本公司之運輸契約約款。
「本公司」與TNT 係指TNT Express Holdings B.V., XP International B.V.、 TNT 控股 (荷蘭) 有限公司、 TNT 控股 (英國)有限公司
、TNT 澳洲有限公司、TNT 中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NT”)及TNT 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以及 TNT受雇人員、代理人
與獨立承包商;「台端」 係指裝載貨物之寄送人、發貨人或收貨人、發貨單持有人、運送物品之收取人及所有權人,或對該等物品擁有法律上利益之任何其他人;
「運輸」 係指並包括由本公司提供與運送相關之全部營運與服務;
「裝載貨物」 係指本公司已承諾從一個地址運輸到另一個地址之任 何性質物品或文件(無論係大宗,或一件或以上之包裹),且無論其是否屬於本公司
之發貨單;「禁運品目」 係指裝載貨物運送所經國家之任何法律、法規禁止運輸之任何貨物或材料;
2. 台端之訂約對象
台端係與接受台端裝載貨物而為運輸之TNT公司或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簽訂運輸契約。台端茲同意,本公司得依本公司決定之任何約款,轉包本運輸之一部或全部。
3. 台端接受本公司之約款
台端將裝載貨物交付予本公司時,無論台端是否在發貨單首頁簽名,即表示台端本身與/或代表對裝載貨物擁有利益之任何其他人接受本公司發貨單貨運輸契約所列
之約款。本公司利用來或轉包來收取、運送或遞送台端裝載貨物之任何人以及本公司受雇人員、董事與代理人均得涵蓋在本公司約款範圍內,且該等人亦得依據本公司約款為法律上之請求。該等約款僅得由本公司之一名授權職員以書面修改之。如台端給予本公司之口頭或書面裝載貨物指示與本公司約款相衝突者,本公司不受該等指示之拘束。4. 本契約範圍
a) 不管貨物的付運是否形成台端與本公司之間的另一種契約格式,這些條款都適用台端與本公司所協議關於貨物付運之契約。
b) 台端茲以與本公司簽訂任何類型之契約同意:
-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係於陸地上發生,則本契約為貨物陸上運輸契約;
-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係於空中發生,則本契約為貨物航空運輸契約。
-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係於空中發生,則本契約為貨物航空運輸契約。
-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實際採用海運,則本契約為貨物海運契約;
- 如果與運輸服務無關,則本契約為其他服務之履行契約。
5 危險貨物/安全
5.1 危險貨物
a) 除下列第5.1 (b) 目所列情形外,本公司不運輸依本公司單方認定係屬危險貨物之貨物,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民航組織 (ICAO) 技術指示、國際航空運送組織(IATA)
危險貨物規定、國際海事危險貨物 (IMDG)法典、國際陸上運輸危險貨物歐盟協定(ADR)規定或有關危險貨物運送之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法規所列之危險貨物。
b) 如台端在台端裝載貨物被接受之前,本公司業以書面授與台端經核可客戶之 身分者,本公司得依自由裁量在某些國家接受危險貨物運輸。本公司將於台端之危
險貨物符合相關規定(詳第5.1 a款)及本公司必要條件時,接受台端之危險貨物。本公司必要條件以及經核可客戶身分申請程序之詳細內容請向最近地點之
本公司辦公室索取,本公司將於接受台端裝載貨物時,開立危險貨物額外收費之發票予台端。
5.2 空運安全規定
a) 台端必須以填完本公司發貨單或以交付裝載貨物予本公司之方式,確保並據此 保證台端之裝載貨物並未含有ICAO附錄17或其他規範航空安全之國家或國際規
定所列之禁運物品。台端必須於發貨單上完整敘明裝載貨物之內容,且台端並不因提供此資訊而免除台端之責任。由本公司運送之裝載貨物可能會受包括利用X光設備在內所為之安全檢查,台端茲同意,台端裝載貨物在運送途中可能會被打開,且可能會檢查台端之裝載貨物內容。
b) 台端茲聲明,台端係在安全地點由台端雇用之可信賴員工準備運送之裝載貨物,且就在本公司接受運送裝載貨物之前,台端於準備、儲存與運送裝載貨物期間
已安全防範避免受到未經授權之干擾。5.3 禁運品目
本公司不接受含有禁運品目之裝載貨物。
6. 檢查權
台端茲同意,本公司或包括海關在內之任何政府機關得隨時打開台端裝載貨物檢查。7. 計算運送時間以及安排裝載貨物之路線
本公司所發行的廣告印刷品上報價之戶對戶交件時間並不包括週末日、國定假日與銀行休假日,以及因海關或非本公司可得控制之原因所造成之遲延在內。茲依本公司自由裁量決定運送台端裝載貨物之路線與方法。8. 海關通關
8.1 台端據此指派本公司為裝載貨物通關與報關之唯一代理人,且如本公司轉包此項工作,則台端據此保證以本公司為發貨人,俾指定報關行執行海關通關與報關。如
任何海關單位為確認進口/出口申報或本公司之通關身分而要求額外文書,台端有責任自費提供被要求之文書。
8.2 台端茲確認,台端所提供有關裝載貨物出口與進口之所有陳述與資訊均係真實正確。台端茲承認,如台端就裝載貨物或其內容為不實或不正之陳述,台端將可能遭
受民事請求與/或刑事訴追罰款之虞,包括沒收或出售台端裝載貨物在內。在本公司自願協助台端完成必要海關與其他正式手續之範圍內,將由台端自承該協助之風
險。因台端提供本公司之資訊而導致有任何向本公司索賠時,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之損害並使本公司免於受損,且本公司因此而承受任何費用及支付任何行政費用時
,本公司得就提供本條款所述服務,而向台端收費。
8.3 任何關稅、賦稅、罰款、倉儲費、或本公司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作為或因台端與/或收貨人未提供適當文書與/或未取得必要認可或許可而承受之其他費用,將向台端或裝載貨物收貨人索取。如本公司決定向收貨人收費而收貨人拒絕支付所產生之費用,台端除同意支付該等費用外,並同意支付本公司之相關行政費以及本公司可能承受之任何額外花費。台端應於本公司第一次要求時,就本條款所列之任何關稅、賦稅、罰款、倉儲費、或
任何其他費用提供適當之保證。
8.4 本公司將盡力加速台端裝載貨物之海關通關正式程序,惟對於因海關或其他政府機關官員造成之任何遲延、損失或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9. 地址與郵政信箱號碼錯誤
如因地址錯誤造成本公司無法遞送裝載貨物,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找出正確地址。本公司將通知台端正確之地址並為遞送或嘗試將裝載貨物遞送至正確之地址,但如
果正確地址不同於發貨單上之地址或不同於黏貼在台端裝載貨物上標籤之地址時,本公司得收取額外費用。除非少數國家(可向受理台端貨物的TNT公司索取這類國
家名單),否則本公司拒絕將貨物送達郵政信箱地址,且本公司規定台端須提供收貨人的電話號碼(路線)。且台端同意,本公司在第一次遞送時如無法遞送裝載貨
物,則本公司得郵寄裝載貨物予收貨人,而郵寄之證明即足以作為遞送之證明。10. 裝載貨物無法遞送及被退回
當本公司無法完成裝載貨物之遞送時,本公司將嘗試在收貨人之地址留下通知,說明本公司曾試圖遞交該貨物以及該裝載貨物之所在地。如本公司嘗試一次以上之遞送
而仍無法為遞送或收貨人拒絕收受該貨物,本公司將嘗試與台端接觸並就接下來的行動達成合意。台端茲同意支付本公司為交付、處理或退還裝載貨物所承擔之任何費用以及本公司嘗試為第三次或以上遞送時之本公司收費(如果有的話),並就適當之接下來行動達成合意。於本公司第二次嘗試遞送裝載貨物之後,如台端未在30天內
給予本公司指示,那麼則表示台端同意本公司得銷毀或出售貨物而不需要就此對台端承擔任何的責任。11. 台端義務
台端茲向本公司保證並擔保:a) 業於本公司發貨單適當敘明裝載貨物內容;
b) 已正確用標籤標明裝載貨物內容,或台端業於裝載貨物表面之明顯位置安全貼牢標籤,俾本公司得以清楚看到;
c) 業於本公司發貨單上填寫包括郵遞區號在內之收貨人完整地址;
d) 台端於裝載貨物表面明顯位置上安全黏貼之地址標籤,應正確填寫包括郵遞區域在內之收貨人完整地址,俾本公司得以清楚看到;
e) 台端已安全並小心包裝裝載貨物之內容,以免於遭受運送時之通常危險,包括任何相關分類過程在內;
f) 台端以申報裝載貨物之正確重量,且台端將提供本公司將裝載貨物放到本公司交通工具上或自交通工具卸貨時可能需要之任何特殊設備。
g) 台端業就任何重量在30公斤或以上之物品,於裝載貨物表面之明顯位置安全貼牢超重重量標籤,俾本公司得以清楚看到;
h) 裝載貨物內容並非IATA 或ICAO限制之物品,亦非禁運品目,且台端或收貨人不是本公司或台端依法不得交易往來的自然人或法人。
i) 在由收貨人支付本公司費用之歐盟內裝載貨物情況時,業已書面將台端及收貨人之加值稅識別號碼給予本公司;
j) 當台端已要求本公司向收貨人或第三人收費,而收貨人或第三人並未支付時,台端應於本公司寄給台端發票後7天內立即全額清償本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以及行政費用;
k) 已遵守所有相關法律與規定;
l) 台端業於由本公司跨國運送之裝載貨物中放置與裝載貨物相關之相業發票(該發票應正確提及「託運至」某一地址以及相關之加值稅編號、商品之正確清楚記載、作
為調和制度(以下簡稱“HS”)代碼前六碼之關貿總協定(以下簡稱“GATT”)代碼,以及本裝載貨物之正確重量)
m) 台端已採取所有合理防範措施,俾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的所有規定,包括個人資料加密以在貨物遺失或運送錯誤下仍可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n) 任何貨物之價值不超過25,000歐元。
台端若違反這些擔保或表示致使本公司或其他人發生支出、損害、成本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保護本公司不受任何的傷害,即使本公司不慎接受跟您抵觸的貨物。
12. 本公司責任範圍
12.1 受到下列第13條規範下,茲限制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損失、損害或遲延所負之責任如下:
a) 航空運輸
如台端之裝載貨物全部或部分以航空運輸,且最終目的地或有一站係位於出發地以外之 國家者,則適用華沙公約
b) 陸上運輸
如本公司在陸上運輸台端之裝載貨物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而其中有一國是國際陸上貨物運輸契約公約(CMR)之簽約國,則本公司對台端之裝載貨物損失或損害所負之責任應受CMR 拘束,因此本公司責任限於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大約每公斤10歐元,視匯率變動而定)。如台端可證明台端因遲延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之責任限於將台端為請本公司運輸該遲延之裝載貨物或其一部而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退還台端。
c) 如前述規定都不適用,但本公司因故必須賠償台端,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違約、疏 忽、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貨物遺失、運送錯誤或未送達所應負的賠償金額為「貨物當時的市價」與「修理貨物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17歐元,每批貨物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如發生貨物延誤的情況,而台端可提供蒙受損失的證明,本公司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向台端退回台端就該貨物或其受影響部份所支付的運費。
12.2 在不違反後面第13條下,本公司如因其他服務而必須賠償台端,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本公司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的賠償限為每事件或導因相同之一連串事件 10,000 歐元;如為貨件遺失或損壞,則賠償金額為「貨件市價」與「修理
貨件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3.40歐元,且每事件或每批
有關事件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
13. 除外規定
13.1 本公司不負責台端所遭受的收益損失、獲利損失、市場損失、商譽損失、客戶損失、使用損失、機會損失,即使本公司知道這類損失或損害可能發生,本公司亦不負責任何的間接、偶發、特別或後續損害、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等原因所造成的這類損失與損害。
13.2 本公司如因為下列原因而未履行對台端的責任,則本公司不需要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a) 非本公司可得控制之情況,諸如(但不限於):
- 天災,包括地震、颶風、暴風、水災、火災、疾病、霧、雪或霜;
-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意外、敵國行為、罷工、禁運、空難、地方抗爭或國內動亂;
- 國家或地方之空中或地面運輸網崩潰以及運送或機械裝置形式之機械問題;
- 裝載貨物內容之潛在瑕疵或固有缺陷。
- 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諸如偷竊與縱火。
b) 台端或第三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諸如:
- 台端違反(或任何其他人主張對裝載貨物有權利而造成台端違反)本契約約款所定之台端義務,尤其是第11條所列保證義務;
- 任何海關、航空公司、機場或政府官員之作為或不作為。
c) 裝載貨物內容涵括禁運品目,縱使本公司可能錯誤接受該裝載貨物。
13.3 本公司並非一般運輸業者,不接受對台端負一般運輸業者之責任。正常情況下,本公司並不接受來自於或送到住家地址之裝載貨物。
14 貴重物品
貴重物品諸如寶石、貴金屬、珠寶、金錢、可轉讓文書、無保護之家具、玻璃或瓷器、藝術品、古董與重要文件,包括護照、法定貨幣、股票與選擇權證書,不得透過本公司網絡遞送系統寄送之,因為該系統使用機械處理與自動分類設備,以及多次上下交通工具轉運。如果本公司運輸這些貨品,風險應由台端承擔。
15. 增加之國際裝載貨物責任限制
15.1 在受到台端與本公司有效締結之特定合約規範之情況下,針對台端裝載貨物之國際運送損失或損害購買新增責任限制選擇權(以下簡稱“ITLL”)。
15.2 就台端支付予本公司之目前ITLL費用,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損失或損害所負之限制責任將增加為,就每批10公斤及以上之裝載貨物,每公斤將賠償45歐元,且對於每批低於10公斤之裝載貨物,賠償至450歐元為止,但本公司一直以來對每批裝載貨物所提出並可接受之最高賠償額為25,000 歐元。
15.3 ITLL不適用於:
a) 本契約約款排除之本公司責任,
b) 台端與TNT並未以那種意思達成特別合意,且/或
c) 台端未支付增加本公司限制責任之費用予本公司。
15.4 茲為避免疑義,ITLL並未涵括附帶性質之損失(詳上述第13.1款)或運輸遲延或因台端違反本契約約款所定義務而造成之損失。
15.5 ITLL 不適用於寶石、貴金屬、膝上型輕便電腦、電漿螢幕、珠寶、金錢、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文件或任何底片、影帶、磁片、記憶卡或任何其他攜帶物品之資料庫或影像。如台端寄送了該等物品,本公司建議台端自行安排投保。
16. 保險
16.1 台端得於發貨單上填寫相關欄位,向本公司購買台端包裹與貨物類裝載貨物(非文件類裝載貨物)之全額保險,並支付所定費用,俾以補償運輸期間之所有損失與損害風險,每批裝載貨物之最高理賠額為25,000 歐元。本保險不適用於寶石、貴金屬、膝上型輕便電腦、電漿螢幕、珠寶、金錢、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文件或任何底片、影帶、磁片、記憶卡或任何其他攜帶物品之資料庫或影像。如台端寄送了該等物品,本公司建議台端自行安排投保。
16.2 台端得於發貨單上填寫相關欄位,向本公司購買台端文件類貨物之重建、再製造、重新核發或再印製費用(包括材料費(例如紙張)與合理勞力費用)之保險,並支付所定費用,俾以補償運輸期間之所有損失與損害風險,每批裝載貨物之最高理賠額為500 歐元。本保險僅適用於同意接受運送台端裝載貨物之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網站上所列文件。
16.3 上述保險選擇權(第16.1款與第16.2款)(i)不並補償附帶性質之損失(詳上述第13.1款)或運輸遲延或因台端違反本運輸契約約款所列台端義務而造成之損失,且(ii)不適用於少數國家。該等國家名單以及/或取得保險條件與承保範圍之進一步詳細資料,請洽同意接受運送台端裝載貨物之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客服中心或網站。
17. 第三人提出索賠
台端茲向本公司保證,即使本公司運輸時可能有過失或未履約,台端不應允許任何其他對裝載貨物有權利之人因運輸情事而向本公司索賠或提起訴訟,且如有索賠或起訴之情形,台端將賠償本公司因該索賠或訴訟而承受之損害以及因抗辯該索賠或訴訟而產生之費用與支出。
18. 索賠程序
台端如擬就裝載貨物喪失、損害或遲延索賠,台端必須遵守任何相關公約,或如無任一公約得適用於台端,則台端應遵守下列程序,否則本公司保留否決台端索賠之權利:
a) 台端必須在貨物運送後21日內、或在貨物應被運送的21日內、或在其他有關服務後的21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損失、損壞或延遲,並在書面通知後的21日內台端應將所有貨物遭受損失、損壞或延遲的所有相關證據與資訊送達給本公司以為索償。若台端並未支付運費用,本公司將不回應任何索償行為,且台端無權從運費中扣除索償金額,。
b) 除非收貨人於接受裝載貨物時已於本公司遞送紀錄上告知有任何損害,本公司將假設所遞送之裝載貨物之狀況良好。為便於本公司就損害之索賠加以考量,必須提供台端裝載貨物之內容以及原始包裝供本公司檢查;
c)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貨物送達、或貨物應運送、或運送終止日起算的一年內,台端如未向法院提告而要求本公司賠償,則台端索償權將於前述一年期滿時消滅,這包括台端對本公司其他服務的求償,亦應在台端獲悉損失、損害或延遲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告。
d) 本公司如接受台端求償的全部或一部,台端必須擔保台端的保險公司或其他第三當事人拋棄他們在代位或其他權利上所具有的各項權益、救濟或補救權。
e) 貨物必須在台端通知本公司貨物未送達後,經至少30 天,才能視貨物遺失。本公司得書面同意台端縮短30天的期限。
19. 費率與款項支付
19.1 台端同意自本公司開立發票日起7天內,支付在發貨單/運輸契約所列地點之間運送裝載貨物之本公司費用以及任何加值稅。台端如未於開立發票日起7天內對本公司發票表明異議,台端即放棄挑戰本公司發票之所有權利。本公司運輸費用係依據本公司現行費率卡上所列適合台端裝載貨物之相關費率計算之。如本公司發現台端申報重量與/或數量與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有所差異,本公司可能核對台端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則台端同意,依本公司認定之重量與/或數量計算費率。當然,收貨人應於本公司遞送裝載貨物時,支付貨物之所有進口關稅與加值稅以及目的地國家就裝載貨物課徵之所有其他費用予本公司,且如收貨人拒絕支付時,台端同意於本公司通知台端收貨人尚未支付之情事7日內全額支付該等款項予本公司。台端茲同意,本公司得按歐洲中央銀行基本利率加上6%之利率,就所有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收取利息。台端茲同意支付本公司為收取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款項而支出之合理與適當費用。
19.2 本公司為於開立裝載貨物發票之國家之任何辦公室均有提供本公司現行費率卡。本公司係依裝載貨物實際重量或者裝載貨物測定體積重量之中較高者而收取費用。測定體積重量係依本公司費率卡所列測定體積轉換公式計算之。
19.3 本公司現行費率卡所列戶對戶訴訟費率包括提供簡單海關通關正式手續在內,且當本公司為將台端裝載貨物遞送予收貨人而必須從事耗費時間的額外海關通關工作時,本公司保留收取額外行政費用之權利。因此可能對於某些國家之複雜通關工作,收取額外費用,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裝載貨物:
(i) 有三件以上之不同商品必須正式海關報關。
(ii) 須有海關保證金或需有一種海關保證金方得遞送貨物。
(iii) 須有暫時性進口設施。
(iv) 通關時涉及海關以外之政府部門
本公司可能在某些國家預付進口關稅、賦稅、罰款或必須代表進口商投保責任險,且當提供此額外服務時,將向收貨人收取地方行政費用,如收貨人未支付該款項予本公司,則將由台端負責此項費用。
19.4 台端得向本公司提出特殊之開立發票指示,或者與裝載貨物之收貨人或其他第三人達成合意由收貨人或該第三人支付本公司之費用與/或本公司因該裝載貨物而被課徵或承擔之任何關稅、賦稅、罰款、保證金、查定額、支出、額外費用與罰金。如收貨人或該第三人拒絕支付本公司運輸費用或償還本公司任何上述費用,台端同意於本公司將拒絕付款之情事通知台端之日起7天內支付該等款項。
19.5 本公司的發票並未涵括遞送證明(POD)。台端同意遞送證明的取得或提供可透過數位或電子或其他文件的形式。
19.6 本公司之發票必須以該發票上所述之貨幣支付之,或者按本公司提供之匯率計算後以當地貨幣支付之。
19.7 有關本公司可能提供而台端可能訂購之時間保證產品方面,如本公司未能於指定時間內遞送台端之裝載貨物,且如非因第13.2款所列任何事件造成本公司未為遞送,且如台端遵守第18條約定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就實際所提供之遞送服務(例如在中午前送達),在與台端所訂購服務相同之產品類型內之價格向台端收取費用,而非依本公司對台端所要求服務(例如在上午9點前送達)而提出之報價向台端收取費用。
19.8 本公司對本公司持有之所有台端裝載貨物具有一般質權,俾本公司有權出售裝載貨物之內容,並保留銷售收入用於清償台端因先前運輸或遞送之裝載貨物而積欠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19.9 台端必須負責完納有關政府單位對貨物運輸、其他服務與托運文件所課徵的任何關稅、課稅與規費,包括印花稅。
20 台端就受雇人員方面所應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可能因本公司與台端之商業關係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台端或台端任何供應商或前任供應商或任何第三人之任何受雇人員或前任受雇人員之裁員或選擇性再雇用或轉調而造成任何性質之一切費用、索賠、責任與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依歐洲共同體取得權利指令 (77/187/EEC,2001/23/EC指令修正之) 或國家施行法規或依任何其他相關就業立法所產生之責任,台端茲同意賠償本公司之損害並使本公司免於受損。
21. 準據法與管轄地
21.1 如有任合約款被宣布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項決定將不影響本運輸契約之其他條款,其他條款仍具效力。
21.2 除非有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貨運合約如產生有任何關於台端欠付本公司款項的爭議,一律遵從為台端提供貨物付運服務的TNT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所屬國家的法律及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