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條款

運輸條款及其他服務 (01-12)

以下條款適用於我們的所有與本公司簽訂的付運合約的條款與規章。

定義

 

下列定義適用於以下所列拘束台端與本公司之運輸契約約款。

「本公司」、「我們」、「我們的」與TNT 係指FedEx Express International B.V.、它的集團公司(以下簡 稱為“TNT”)與TNT受雇人員、代理人與獨立承包商;

 

「台端」及「台端的」 係指裝載貨物之寄送人、發貨人或收貨人;

 

「運輸」 係指包括由本公司提供與運送相關之全部營運與服務;

 

「其他服務」 係指本公司提供的所有非運送運輸貨物的服 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倉儲、分發、裝配、合併、包裝、安裝、增值 和運輸管理服務;

 

「裝載貨物」 係指本公司已承諾從一個地址運輸到另一個地址之任何性質 物品或文件(無論係大宗,或一件或以上之包裹),且無論 其是否屬於本公司之發貨單;

 

「禁運品目」 係指裝載貨物運送所經國家之任何法律、法規禁止運輸之任 何貨物或材料;

 

「違禁品」係指這些條款中第 4 條(違禁品)中所規範運輸貨物與類型。

 

 

 

1. 台端之訂約對象

 

台端係與接受台端裝載貨物而為運輸之TNT公司或TNT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簽訂運輸契約 。台端茲同意,本公司得依本公司決定之任何約款,轉包本運輸之一部或全部 。

 

 

 

2. 台端接受本公司之約款

 

  台端將裝載貨物交付予本公司時,無論台端是否在發貨單首頁簽名,即表示台端本身與/或代表對裝載貨物擁有利益之任何其他人接受本公司發貨單貨運輸契約所列之約款。本公司利用來或轉包來收取、運送或遞送台端裝載貨物之任何人以及本公司受雇人員、董事與代理人均得涵蓋在本公司約款範圍內,且該等人亦得依據本公司約款為法律上之請求。該等約款僅得由本公司之授權職員以書面修改之。如台端給予本公司之口頭或書面裝載貨物指示與本公司約款相衝突者,本公司不受該等指示之拘束。

 

 

 

3. 本契約範圍

 

3.1. 不管貨物的運輸是否形成台端與本公司之間的另一種契約格式,這些條款都適用台端與本公司所協議關於貨物付運之契約。

 

3.2 台端茲以與本公司簽訂任何類型之契約同意: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係於陸地上發生,則本契約為貨物陸上運輸契約;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係於空中發生,則本契約為貨物航空運輸契約。

如裝載貨物之運輸實際採用海運,則本契約為貨物海運契約;

如果與運輸服務無關,則本契約為其他服務之履行契約。

 

 

4. 違禁品

 

4.1 TNT 禁止將下列貨物運送至任何目的地,且台端同意不運送此類相同貨物,除非 TNT 明確表示同意(根據目的地可能適用於其他限制):

a. 火器、兵器、彈藥及其零件;

b. 經過改裝或功能上專門用於製造火器的 3D 列印機器; 

c. 炸藥(第 1.4 級炸藥可接受往來於部分地點;經申請可取得進一步資訊)、煙火與其他可燃或易燃性的貨物;

d. 用於組裝炸彈、手榴彈或其他爆炸裝置的貨物。這包含但不限於惰性產品,例如複製品、玩具、訓練輔助用品與藝術作品;

e. 來自任何需要出口管制授權之國家/地區的軍事用品;

f. 人類屍體、人體器官或身體部位、人類或動物胚胎、經火葬或出土的人類遺體;

g. 活體動物,包含昆蟲與寵物;  

h. 動物屍骸、動物屍體或展示用動物;  

i. 植物與植物原料,包含鮮花(鮮花可接受往來於特定市場,包含荷蘭至美國,以及整個拉丁美洲;經申請可取得進一步資訊);  

j. 易於腐敗食物,以及需要冷藏或其他環境控制的食物或飲料; 

k. 色情和/或猥褻內容; 

l. 金錢,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與現金等價物(例如可流通證券、背書股票、債券與取款書)、收藏用硬幣與郵票; 

m. 有害廢棄物,包含但不限於使用過的皮下注射針頭和/或注射器或其他醫療、有機與工業廢棄物);

n. 濕性冰塊(冷凍水); 

o. 偽造品,包含但不限於商標完全相同或與註冊商標難以區別,且未經核准或註冊商標擁有者監督的貨物(俗稱「贗品」或「仿製品」); 

p. 大麻,包含娛樂用與醫療用大麻,以及從其衍生的大麻二酚(CBD)、包含濃度超過乾重 0.3 百分比四氫大麻酚(THC)的任何產品以及合成大麻;

q. 新鮮或未精鍊的大麻植物或其組成部分(包含但不限於大麻莖、大麻葉、大麻花與大麻種子); 

r. 菸草與菸草產品,包含但不限於卷菸、雪茄、散裝菸草、無煙菸草、水菸袋或水菸筒;以及

s. 電子煙與配套部件,及其他類似係以煙霧或氣化非燃液體及溶劑,或與之配套使用的產品,且無論是否含有尼古丁成分。

 

4.2 TNT禁止將下列貨物運送至任何目的地,且台端同意不運送此類相同貨物(根據目的地可能適用於其他限制):

a. 貨物或商品、運輸、進口或出口遭到任何法律、法規或規範所禁止;

b. 貨物需要 TNT 取得任何特殊授權或許可才能進行運輸、進口或出口;

c. 需要法規核准與通關之未報關且應繳稅的貨物或商品; 

d. 貨物的海關申報價值超過特定目的地所允許的價值; 

e. 危險貨物,除了這些條款中「危險貨物/安全」一節中所允許的貨物;以及

f. 包裹潮溼、洩漏或散發任何種類的氣味。

 

4.3 TNT 不承擔所有違禁品的責任,即使已被接受(包含基於錯誤或經由通知而接受)。TNT 保留基於這些限制或安全性目的而拒絕運送的權利。TNT 應有權收取遭拒運送的行政費用,以及將貨物返還給台端的成本(適用時)。經申請可取得進一步資訊。

 

 

 

5危險貨物/安全

 

5.1 除了下列第5.2、5.3款表明的情形外,本公司不承運任何危險品或本公司認為是危險品的貨物,也不提供與此有關的其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國際民航組織(ICAO)技術指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危險貨物規定、國際海事危險貨物(IMDG)法規、國際陸上運輸危險貨物歐盟協定(ADR)及或有關危險貨物運送之任何其他國家或國際法規所列之危險貨物。

 

5.2 如台端在台端裝載貨物被接受之前,本公司業以書面授與台端經核可客戶之身分者,本公司得依自由裁量在某些國家接受危險貨物運輸。本公司將於台端之危險貨物符合相關規定(詳第5.1)及本公司必要條件時,接受台端之危險貨物。本公司必要條件以及經核可客戶身分申請程序之詳細內容請向最近地點之本公司辦公室索取,本公司將於接受台端裝載貨物時,開立危險貨物額外收費之發票予台端。

 

5.3 就某些危險品的運輸可免除上述獲准客户的要求。詳细規定可從本公司最近的TNT辦事處獲取。

 

5.4 台端必須以填完本公司發貨單或以交付裝載貨物予本公司之方式,確保並據此保證台端之裝載貨物並未含有違禁品,即 ICAO 附錄 17 或其他規範航空安全之國家或國際規定所列之禁運物品。台端必須於發貨單上完整敘明裝載貨物之內容,且台端並不因提供此資訊而免除台端之責任。

 

5.5 由本公司運送之裝載貨物可能會受包括利用X光設備在內所為之安全檢查,台端茲同意,台端裝載貨物在運送途中可能會被打開,且可能會檢查台端之裝載貨物內容。

 

5.6 台端茲聲明,台端係在安全地點由台端雇用之可信賴員工準備運送之裝載貨物,且就本公司接 受運送裝載貨物之前,台端於準備、儲存與運送裝載貨物期間已安全防範避免受到未經授權之干擾。

 

5.7 本公司不接受含有禁運品目之裝載貨物。

 

5.8 出於海關和/或保安原因,運輸貨物目的國政府部門或過境國政府部門可能會要求本公司就台端的運輸貨物提供包括台端個人資訊在内的訊息。

 

 

6 出口管制

 

6.1 TNT 並不運輸包含違反出口管制法律的貨物。台端應負責並保證遵循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與規範,包含但不限於美國出口管制條例、國際武器貿易條例、美國境外資產管制條例,以及任何國家/地區中與貨物運輸相關的適用出口法律與政府規範。台端同意並保證其將遵循所有適用的美國政府制裁,包含禁止貨物、服務或技術出口或轉口至美國政府逕行認定或根據其他國家/地區制裁所列出的國家或地區。此外,TNT 並不運輸,且台端同意不將交易本身遭到經濟制裁條款與禁運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商品交付運送。如需 TNT 不提供服務之國家與區域的最新清單,請前往 tnt.com。

此外,TNT 並不運輸美國商務部或美國財政部、境外資產管制辦公室、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美國國務院、國防貿易管制理事會、美國制裁委員會;歐盟理事會;以及任何其他相關權責機構所擬定拒絕交易對象清單上的貨物,且若台端或任何當事人的運送涉及上述貨物,則台端保證其不會將任何貨物交付給 TNT。

台端並同意和保證其將不會基於受經濟制裁條款所規範而由相關列示權責機構所判斷的一般擁有權利益,嘗試運送至任何當事人所擁有的實體。

 

6.2台端應識別任何需要任何出口管制授權、許可,或受其他預先出口規範管制的貨物,且提供 TNT 相關資訊與所有必要文件以符合適用的法律與規範。

 

6.3台端負責自費以決定貨物的適用出口授權或許可要求、取得任何必要的授權與許可,並確保收貨人經過授權,以符合來源國家/地區、目的地國家/地區,以及任何主張對貨物擁有司法管轄權之國家/地區所適用法律與規範的要求。此外,台端應負責確保待運貨物的使用目的與使用者並未違反任何限制特定出口、轉口類型的特定管制政策,且不會移轉美國出口管制條例所規範的特別列舉項目。

 

6.4 TNT 對於台端並未遵循任何出口法律、規則或規範,或 TNT 為遵循適用法律與規範所採取行動而導致台端或任何他人的任何損失或支出並不承擔任何責任,包含但不限於罰金與罰鍰。台端並應同意賠償 TNT 對於台端並未遵循任何出口法律、規則或規範,或 TNT 為遵循適用法律與規範所採取行動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支出,包含但不限於罰金與罰鍰。

 

 

 

7. 檢查權

 

 台端茲同意,本公司或包括海關在內之任何政府機關得隨時打開台端裝載貨物檢查。

 

 

 

8. 計算運送時間以及安排裝載貨物之路線

 

周末、國定假日和銀行假日以及海關延誤、因遵守當地強制性保安要求或其他本公司不能控制的事件引起的延誤不包括在本公司宣傳手册中所提供的戶對戶運送時間。運輸台端運輸貨物的運輸路線和方式由本公司自行决定。

 

 

 

9. 海關通關

 

9.1 跨國境的貨物可能需要經過海關通關程序。台端負責確保運送的貨物符合所有海關法規要求,並提供通關所需的所有文件與資訊,以及表示並保證所提供與貨物與運送通關相關的所有陳述與資訊皆持續為真實、正確且完整,包含適用的統一分類代碼。需要除託運單以外相關文件(例如商業發票)的貨物可能需要額外的運送時間。

 

9.2 我們保留權利針對任何罰鍰、罰金、損害或其他成本或支出逕行向您收取費用,包含但不限於儲存費用、由任何合法政府權責機關強制執行所生的費用,或您並未遵循此處所規範義務所生的費用。

 

9.3 台端負責自費以確保國際運送的貨物根據適用的法律可被接受並進入目的地國家/地區,並遵循所有授權或許可的要求(適用時)。 

 

9.4 台端可能也會被要求提供其他資訊以在交付給收貨人之前,取得目的地國家/地區中其他主管機關的通關。包含目的地國家/地區內多個政府機構(例如負責食品安全、公共健康保護、藥事、醫療產品、動植物、電訊與其他電子設備標準以及類似機構的國家機關)所規範貨品或產品的貨物,可能需要額外的通關時間。我們可能會向台端收取運送往返於未獲進入許可之國家/地區的所有費用。

 

9.5 當海關或其他機構基於錯誤或遺漏文件而保有貨物時,TNT 得嘗試通知收貨人。若當地法律要求由收貨人提交正確的資訊或文件,而收貨人並未在合理的時間內照辦,則 TNT 得認定,該運送基於適用的法律得視為無法運送。若收貨人並未提供必要的資訊或文件,且當地法律允許台端提供此類相同資訊時,TNT 得嘗試通知台端。若台端也無法在合理的時間內提供資訊或文件,則TNT 得認定,該運送基於適用的法律得視為無法運送。無論 TNT 是否嘗試通知收貨人或台端,TNT 對於基於錯誤或遺漏文件而無法完成的運送並不承擔任何責任。

9.6 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TNT 將提供國際運貨物的海關通關。TNT 將提交運送資訊給海關以及其他通關主管機構。TNT 在適用時,得向台端針對國際貨物通關程序,以及由台端、收貨人或第三人所申請的服務收取附加通關費用,或者要求償還針對相關申請由主管機構轉移給 TNT 的成本。

9.7 TNT 僅在為了通關或輸入貨物時將作為台端或收貨人(適用時)的代理人。適用且適當時,台端應授權 TNT,或由 TNT 指派的報關行,以便進行和申請海關申報程序以及代表或以台端或收貨人的名義(由台端或收貨人承擔風險)作為直接代表的所有相關行為。適用時,台端應遵循此條款以確保收貨人授權 TNT。

9.8 在某些情況下,根據 TNT 的選擇,TNT 得接受指示而使用 TNT 以外的指派報關行(或由 TNT 選擇的報關行),或由台端所指派的報關行。在任何情況下,若報關行無法決定或將不執行報關程序,或完整的報關行資訊並未提供給 TNT(包含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與郵遞區號),則 TNT(或由 TNT 選擇的報關行)保留為貨物報關的權利。

 

 

 

10. 稅務

 

10.1 為了完成特定貨品的海關通關程序,TNT 得代表付款方墊付海關所徵收的稅款並收取此作業的附加費用。針對所有貨物,TNT 得逕自聯絡付款方並要求完成償付安排作為條件以完成通關與運送,並要求先行支付稅款再將貨物放行給收貨人。請聯絡 TNT 客戶服務以取得進一步的詳細資料。

 

10.2 若針對貨物徵收的稅款精確性與正當性發生爭議,TNT 或其指派的報關行得審查隨附於貨物的運送文件。若 TNT 判斷稅款徵收並無疑義,則台端便同意支付稅款或台端將擔保收貨人所應支付的款項(適用時)。

 

10.3 若 TNT 代表付款方墊付稅款或其他費用,則付款方將被徵收附加通關服務費用(適用統一費率或墊付總金額的百分比)。此附加通關服務費用將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而有所差異。如需關於附加通關服務費用的詳細資訊,請參閱 tnt.com 上的「其他服務與附加費用」頁面。

 

10.4 若台端並未在航空貨運提單上指派付款方,則在情況允許時稅款將自動向收貨人收取。

 

10.5 無論是否有不同的付款指示,若並未收到付款,則台端對於稅款,以及與我們所墊付稅款相關之所有費用與附加費用的支付應負最終責任。若被要求償付確認的收貨人或第三人經要求時拒絕支付稅款,則我們得聯絡台端以收取費用。若台端拒絕對 TNT 做出令人滿意的償付安排,則貨物得返還給台端(在此情況下,台端將負責支付原始以及返還費用)、或放置在政府倉庫或海關保稅倉庫,或視為無法運送。若針對貨物的運輸費用記入信用卡,則 TNT 保留一併針對該貨物的相關未收取稅款使用該信用卡帳戶來結帳的權利。

 

10.6     針對特定地點的可用選擇,若 TNT 針對墊付的稅款金額無法取得令人滿意的償付安排確認,則運送可能會延遲。針對台端或基於台端違反第 9 和 10 條中所規範義務而使TNT對於台端或涉及的其他人而產生的任何成本、損害或支出,包含訴訟費用與律師費用,台端應確保 TNT 免受損害、免於承擔並予以賠償。

 

10.7 進行稅款的支付時,應以 TNT 所決定的方式為之:現金、支票(個人或企業,前提是提供有效的識別證明)、信用卡、匯票、旅行支票、記帳或遞延帳戶。TNT 不接受運送時的稅款支付。

 

10.8 TNT 對於海關中被拋棄的貨物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此類貨物得視為無法運送。

 

 

 

 

11. 資料保護 

 

11.1 「控制方」、「個人資料」與「處理」等詞彙的意義應根據《一般資料保護規範》(EU) 2016/679(簡稱「GDPR」)的規定,以及任何適用的(當地)資料保護法律與規範(統稱為「資料保護法律」)。

 

11.2 TNT 與台端確認其就根據這些條款處理任何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間個人資料的自身權利皆屬於控制者。

 

11.3 針對根據這些條款處理任何個人資料時,台端的行為應符合資料保護法律,包含根據 GDPR 第 6 條取得合法理由,以及根據 GDPR 第 12 至 14 條將資訊提供給個人,包含 tnt.com 上「TNT 隱私權注意事項」中包含的資訊。

 

11.4 台端應保障 TNT 免於承擔 TNT 就台端並未遵循此第 11 條所承受及產生的所有成本、索賠、損害以及支出。

 

11.5 任何從台端至 TNT 的個人資料移轉(反之亦然),從歐洲經濟區(簡稱「EEA」)或瑞士至 EEA 或瑞士以外的國家/地區時,皆受到標準契約條款控制方對控制方(簡稱「SCC-CC」)的約束,如 GDPR 第 46(2)(c) 條所述,該條款位於:https://ec.europa.eu/info/law/law-topic/data-protection/international-dimension-data-protection/standard-contractual-clauses-scc_en。基於此目的,SCC-CC 已完全納入這些條款中以便參照。一旦接受這些條款,當事人即(a)視為已簽署 SCC-CC(b)同意 SCC-CC 的完整內容(c)應遵循其中所列條件。根據 SCC-CC,TNT 身為控制方而作為資料匯出方,同時代表其關係企業,而台端身為控制方而作為資料匯入方(或適用時反之亦然)。前述內容並不損害 TNT 根據資料保護法律逕行決定使用其他適用移轉機制的權利。個人資料轉移可能包含個別的寄送人與收貨人的聯絡詳細資料,例如姓名與地址,以及為有效率地提供 TNT 服務所必須的項目,例如包裹的運送以及啟用追蹤與追溯功能,如這些條款中所詳述,且依照 SCC-CC 的附件 B 所規定。

 

11.6 若歐盟法院、當地監管機關或類似的政府機構認定這些條款和/或SCC-CC 不應或不再是協助處理 EEA 以外個人資料轉移的合法方法,則當事人應本於善意協調替代方法以透過合法方式協助處理此類移轉。

 

 

 

12. 台端義務

 

 

台端茲向本公司保證並擔保:

 

12.1 運輸貨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於重量和物品數量)已在貨運單據中作出了適當描述並且已在標籤上正確地標明,標籤已被台端牢固地固定在運輸貨物外表面的顯著位置並能為本公司清楚地看到;

 

12.2 收貨人的詳细聯繫方式已經被完整、準確及清晰地填寫在本公司的貨運單據和地址標簽上,且該地址標籤被台端牢固地固定在運輸貨物外表面的顯著位置並能被本公司清楚地看到;

 

12.3 運輸貨物的内容已由台端安全和仔细的準備和包裝以保護其免受包括貨物分類和/或操作程序在内的運輸或本公司其他服務提供的正常的風險;

 

12.4 台端已經申報了正確的運輸貨物重量,而且台端將提供任何將該運輸貨物裝上本公司的運輸車輛或從本公司的運輸車輛上卸下而所需的特殊設備;

 

12.5 對任何達到或超過30公斤的物件,台端已經在其外表面的顯著位置牢固地固定了一個重貨標籤,該標籤能為本公司清楚地看到;

 

12.6 運輸貨物的内容不屬於為IATA、ICAO、IMDG或ADR限制的物件並且不是禁運貨物,並 且台端與收貨人均非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禁止本公司或台端與之合法交易的人或组織;

 

12.7 當台端要求本公司向收貨人或第三人收取費用但收貨人或第三人没有向本公司支付時,台端應在本公司將發票送给台端的7日内及時清償全部發票金額及有關的行政費 用;

 

12.8 已遵循所有適用法律與法規;

 

12.9 台端業於由本公司跨國運送之裝載貨物中放置與裝載貨物相關之相業發票(該發票應正確提及「託運至」某一地址以及相關之加值稅編號、商品之正確清楚記載、作為調和制度(以下簡稱“HS”)代碼前六碼之關貿總協定;

 

12.10 台端已採取了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來遵守所有與保護個人訊息(包括可行的個人訊息的加密)有關的公約、指示和法律,以確保在運輸貨物遺失或運輸錯誤情形下此類個人訊息的安全;

 

12.11 任何運輸貨物的價值不超過25,000歐元。

 

台端若違反這些擔保或表示致使本公司或其他人發生支出、損害、成本或費用,包括法律費用,台端同意賠償本公司,保護本公司不受任何的傷害,即使本公司不慎接受跟您抵觸的貨物。

 

 

 

13. 本公司責任範圍

 

 

13.1 受到下列第14條規範下,茲限制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或其任何部分之任何損失、損害或遲延所負之責任如下:

 

13.1.1 如台端之裝載貨物全部或部分以航空運輸,且最終目的地或有一站係位於出發地以外之國家者,則適用華沙公約(1929年),或海牙協定(1995年)與/或蒙特婁第4號協定(1975年)修正之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1999)對其進行的修改。這些國際條約約束並限制本公司對台端裝載貨物所負之責任為每公斤19SDR(特別提款權)。

 

13.1.2 如本公司在陸上運輸台端之裝載貨物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而其中有一國是國際陸上貨物運輸契約公約(CMR)之簽約國,則本公司對台端之裝載貨物損失或損害所負之責任應受CMR 拘束,因此本公司責任限於每公斤8.33特別提款權。如台端可證明台端因遲延所受之損失,本公司之責任限於將台端為請本公司運輸該遲延之裝載貨物或其一部而支付予本公司之費用退還台端。

 

13.1.3 如本公司在陸上運輸台端之裝載貨物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而其中一個非CMR成員國境内進行,或在二個非CMR成員國領土間進行,本公司對運輸貨物的遺失或損害將視同受CMR管轄,因此責任限於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權。如果貨物運輸延誤,而且台端能向本公司證明受到損失,則本公司的責任限於返還台端就該被延誤部分的運輸貨物向本公司所支付的運輸費。

 

13.1.4 如果第13.1.1至第13.1.3條款均不適用,且本公司因故必須賠償台端,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違約、疏忽、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貨物遺失、運送錯誤或未送達所應負的賠償金額為「貨物當時的市價」與「修理貨物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17歐元,每批貨物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如發生貨物延誤的情況,而台端可提供蒙受損失的證明,本公司的賠償責任只限於向台端退回台端就該貨物或其受影響部份所支付的運費。

 

其他服務的責任

 

13.2 在不違反後面第14條下,本公司如因其他服務而必須賠償台端,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那麼本公司對台端的賠償限為每事件或導因相同之一連串事件 10,000 歐元;如為貨件遺失或損壞,則賠償金額為「貨件市價」與「修理貨件所需成本」熟低者,但在任何情況下,賠償上限為每千克3.40歐元,且每事件或每批有關事件的最高賠償金額限為10,000歐元。

 

13.3 貴方運輸貨物的交付

13.31 我們將遵循我們的標準交付流程,其中可能包括在未獲得簽名的情況下放下貨物。如果您需要貨物簽收服務,請提供 13.4 中規定的適用的特殊交付說明。當我方由於任何原因而不能完成對運輸貨物的交付時,我方會在收貨人地址處留一份通知,說明我方已經試圖交付貨物並告知運輸貨物所在處。如果我方第二次試圖交付仍然未能完成或收貨人拒絕接受交付,我方將與貴方聯繫並就下一步的適當行動取得貴方的同意。貴方同意支付我方在轉遞、處理或運回該運輸貨物時產生的費用及我方進行第三次或更多次交付而產生的費用(如有)。如果我方第二次嘗試交付運輸貨物之後的合理時間內並未收到貴方或收貨人的指示,則貴方同意我方可以銷毀或出售運輸貨物的內容且無須對貴方承擔任何進一步責任。

 

特殊交付指示

 

13.4 貴方或者運輸貨物的接收方可(通過TNT網站或其他媒介)對我方給予特殊指示,將運輸貨物交付至另一個地址或個人(例如一個鄰居或一個鄰近地址),不簽收放下貨物或不簽收不放下貨物。或者接收方可表達其從經我方同意的其他場所接收運輸貨物的意願。如果貴方要求且我方同意提供該特殊交付指示服務,則適用如下規定:

 

13.4.1 我方提供的明列替代接受人和/或接收地址的任何收據應構成運輸貨物交付完成的證據。如果我們在指定的送貨地址未獲得簽名或未派送到信件或儲物櫃的情況下放下貨物,則單方面通知貨物已送達應構成送達證明,從那時起我們將免除交付貨物的責任。

 

13.4.2 我方對由執行貴方特殊交付指示的服務所導致的任何丟失或損害不承擔責任。

 

13.4.3貴方應補償我方並使我方免除所有由執行特殊交付指示服務導致的運輸貨物的丟失或損害所引發的索賠、成本、責任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用)。我方還保留對貴方收取特殊交付指示服務的管理費的權利。

 

14. 除外規定

 

14.1 本公司不負責台端所遭受的收益損失、獲利損失、市場損失、商譽損失、客戶損失、使用損失、機會損失,即使本公司知道這類損失或損害可能發生,本公司亦不負責任何的間接、偶發、特別或後續損害、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違約、疏失、蓄意行為或失職等原因所造成的這類損失與損害。

 

14.2 本公司如因為下列原因而未履行對台端的責任,則本公司不需要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14.2.1 非本公司可得控制之情況,諸如(但不限於):

 

天災,包括地震、颶風、暴風、水災、火災、疾病、霧、雪或霜;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於)戰爭、意外、敵國行為、罷工、禁運、空難、地方抗爭或國內動亂;

國家或地方之空中或地面運輸網崩潰以及運送或機械裝置形式之機械問題;

裝載貨物內容之潛在瑕疵或固有缺陷。

第三人之犯罪行為,諸如偷竊與縱火。

14.2.2 台端或第三人之作為或不作為,諸如:

 

台端違反(或任何其他人主張對裝載貨物有權利而造成台端違反)本契約約款所定之台端義務,尤其是第12條所列保證義務;

任何海關、航空公司、機場或政府官員之作為或不作為。

14.2.3 裝載貨物內容包含禁運品目,縱使本公司可能錯誤接受該裝載貨物。

 

14.2.4 本公司拒绝代表台端非法支付款項。

 

14.3 本公司並非一般運輸業者,不接受對台端負一般運輸業者之責任。

 

15. 保證遞送時間的產品

 

關於本公司可能提供、且台端選擇的保證遞送時間的產品,如果本公司無法在規定時間内交付台端運輸貨物,且本公司無法及時交付並非由14.2款中列出的任何事件所引起,且台端按照19條的規定通知本公司台端的權利主張,則本公司將向台端收取與台端所選服務屬同一產品類别的所提供的實際遞送服務(例如12:00 AM前)的費用,而非收取針對台端要求的服務本公司的報價(例如9:00 AM前)。

 

16 貴重物品

 

貴重物品諸如寶石、貴金屬、珠寶、金錢、可轉讓文書、無保護之家具、玻璃或瓷器、藝術品、古董與重要文件,包括護照、法定貨幣、股票與選擇權證書,不得透過本公司網絡遞送系統寄送之,因為該系統使用機械處理與自動分類設備,以及多次上下交通工具轉運。如果本公司運輸這些貨品,風險應由台端承擔。

 

17. 全額理賠

 

17.1 您得於支付指定的費用後,在托運單上申報超過第 13 條規定之每一批貨物 25,000 歐元上限金額的貨物價值(非文件貨物)(「全額理賠通行證」)。為能順利完成申請,請務必填寫托運單上的相關欄位,並支付指定之費用,當您的貨物經證明發生損失或損壞,您得請求最高為上述申報價值總金額之理賠金。全額理賠通行證不適用於寶石、貴金屬、筆記型電腦、電漿和液晶螢幕、珠寶、金錢、玻璃、瓷器、藝術品、古董、文件(不包括下列第 17.2 條規定之重組費用)或任何影片、磁帶、磁片、記憶卡,或其他載有貨物之資料或影像。若是您欲寄送上述貨物,本公司建議您自行安排投保。

 

17.2 您得填寫托運單上的相關欄位,並支付指定之費用,以選擇您的貨物之重整、重製、重新發行或重印費用(包括材料費用(例如,紙張)加上合理工本費)的全額理賠通行證。當您的貨物經證發生損失或損壞時,您得請求最高每一批貨物 500 歐元之理賠金,惟本全額理賠通行證選項僅適用於受理您的托運貨物之 TNT 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網站上列載之文件。

 

17.3 本第 17 條規定之全額理賠通行證選項:(i) 未規定結果性(請參閱上述第 13.1 條)或運送延遲之損失,或因您違反本合約條款義務而導致之損失的理賠金,(ii) 不適用於非運送服務,且 (iii) 不適用於受限之國家。若是您需要上述相關國家的清單及/或欲取得有關全額理賠通行證條件之其他詳細說明時,請聯絡本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或造訪受理您的託運貨物之 TNT 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或分公司之網站。

 

18. 第三人提出索賠

 

台端茲向本公司保證,即使本公司運輸時可能有過失或未履約,台端不應允許任何其他對裝載貨物有權利之人因運輸情事而向本公司索賠或提起訴訟,且如有索賠或起訴之情形,台端將賠償本公司因該索賠或訴訟而承受之損害以及因抗辯該索賠或訴訟而產生之費用與支出。

 

19. 索賠程序

 

台端如擬就裝載貨物喪失、損害或遲延索賠,台端必須遵守任何相關公約,或如無任一公約得適用於台端,則台端應遵守下列程序,否則本公司保留否決台端索賠之權利:

 

19.1 台端必須在(i)貨物運送後21日內、或(ii)在貨物應被運送的21日內、或在其他有關服務後的21日內,(iii)如涉及其他服務的索賠,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損失、損壞或延遲。

 

19.2 台端必須在並在書面通知後的21日內台端應將所有貨物遭受損失、損壞或延遲的所有相關證據與資訊送達給本公司以為索償。

 

19.3 若台端並未支付運費用,本公司將不回應任何索償行為,且台端無權從運費中扣除索償金額。

 

19.4 除非收貨人於接受裝載貨物時已於本公司遞送紀錄上告知有任何損害,本公司將假設所遞送之裝載貨物之狀況良好。為便於本公司就損害之索賠加以考量,必須提供台端裝載貨物之內容以及原始包裝供本公司檢查;

 

19.5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在貨物送達、或貨物應運送、或運送終止日起算的一年內,台端如未向法院提告而要求本公司賠償,則台端索償權將於前述一年期滿時消滅,這包括台端對本公司其他服務的求償,亦應在台端獲悉損失、損害或延遲後一年內向法院提告。

 

19.6 本公司如接受台端求償的全部或一部,台端必須擔保台端的保險公司或其他第三當事人拋棄他們在代位或其他權利上所具有的各項權益、救濟或補救權。

 

19.7 貨物必須在台端通知本公司貨物未送達後,經至少30 天,才能視貨物遺失。本公司得書面同意台端縮短30天的期限。

 

20. 費率與款項支付

 

20.1 台端同意自本公司開立發票日起7天內,支付在發貨單/運輸契約所列地點之間運送裝載貨物之本公司費用或本公司提供其他服務的費用(包括適用的附加費)以及任何加值稅,不得拒付、扣除、反索賠或要求抵銷。

 

20.2 如台端在收到發票後7日内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台端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20.3 本公司收取的運輸費用係按照本公司現行費率卡或相關合約中適用於台端運輸貨物的費率進行計算。本公司的現行費率卡可向本公司在運輸貨物發票地國家的任何辦事處索取。TNT 保留隨時不經通知逕行修改 TNT 費率卡上所記載費用的權利。

 

20.4 本公司運輸費用係依據本公司現行費率卡上所列適合台端裝載貨物之相關費率計算之。如本公司發現台端申報重量與/或數量與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有所差異,本公司可能核對台端裝載貨物之重量與/或數量,則台端同意,依本公司認定之重量與/或數量計算費率。如本公司對台端申報的重量和/或體積/或物品數量有異議,本公司可以對重量和/或體積/或物品數量進行重新測量,台端同意以本公司重新測量的重量和/或體積/或物品數量作為計價的依據。

 

20.5 當然,收貨人應於本公司遞送裝載貨物時,支付貨物之所有進口關稅與加值稅以及目的地國家就裝載貨物課徵之所有其他費用予本公司,且如收貨人拒絕支付時,台端同意於本公司通知台端收貨人尚未支付之情事7日內全額支付該等款項予本公司。

 

20.6 台端茲同意,本公司得按歐洲中央銀行基本利率加上6%之利率,就所有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收取利息。台端茲同意支付本公司為收取未於發票開立之日起7天內付款之發票款項而支出之合理與適當費用。

 

20.7 本公司現行費率卡所列戶對戶訴訟費率包括提供簡單海關通關正式手續在內,且當本公司為將台端裝載貨物遞送予收貨人而必須從事耗費時間的額外海關通關工作時,本公司保留收取額外行政費用之權利。因此可能對於某些國家之複雜通關工作,收取額外費用,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裝載貨物:

 

20.7.1 有三件以上之不同商品必須正式海關報關。

 

20.7.2 須有海關保證金或需有一種海關保證金方得遞送貨物。

 

20.7.3 須有暫時性進口設施。

 

20.7.4 通關時涉及海關以外之政府部門

 

本公司可能在某些國家預付進口關稅、賦稅、罰款或必須代表進口商投保責任險,且當提供此額外服務時,將向收貨人收取地方行政費用,如收貨人未支付該款項予本公司,則將由台端負責此項費用。

 

20.8 台端得向本公司提出特殊之開立發票指示,或者與裝載貨物之收貨人或其他第三人達成合意由收貨人或該第三人支付本公司之費用與/或本公司因該裝載貨物而被課徵或承擔之任何關稅、賦稅、罰款、保證金、查定額、支出、額外費用與罰金。如收貨人或該第三人拒絕支付本公司運輸費用或償還本公司任何上述費用,台端同意於本公司將拒絕付款之情事通知台端之日起7天內支付該等款項。

 

20.9 本公司的發票並未涵括遞送證明(POD)。台端同意遞送證明的取得或提供可透過數位或電子或其他文件的形式。

 

20.10 如果法律允許,本公司提供的標準發票為電子發票。如果台端要求或本公司被要求提供纸本發票,則本公司保留就提供該項服務向台端收取管理費的權利。

 

20.11 本公司之發票必須以該發票上所述之貨幣支付之,或者按本公司提供之匯率計算後以當地貨幣支付之。

 

20.12 本公司對本公司持有之所有台端裝載貨物具有一般質權,俾本公司有權出售裝載貨物之內容,並保留銷售收入用於清償台端因先前運輸或遞送之裝載貨物而積欠本公司之任何款項。

 

20.13 台端必須負責完納有關政府單位對貨物運輸、其他服務與托運文件所課徵的任何關稅、課稅與規費,包括印花稅 。

 

21. 台端就受雇人員方面所應承擔之損害賠償責任

 

21.1 台端同意保証賠償本公司並使本公司免除所有直接或間接產生於以下雇員被裁减後選擇性的重新雇用或調動的費用、索賠、責任和任何性質的要求:

 

21.1.1 由本公司指派或者專門從事由本公司向台端提供的服務的本公司雇員

 

21.1.2 台端任何雇員、或台端以前的雇員

 

21.1.3 台端任何供應方或以前供應方的雇員

 

21.1.4 任何第三人雇員

 

對於可能因本公司與台端之商業關係而直接或間接造成台端或台端任何供應商或前任供應商或任何第三人之任何受雇人員或前任受雇人員之裁員或選擇性再雇用或轉調而造成任何性質之一切費用、索賠、責任與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依歐洲共同體取得權利指令 (77/187/EEC,2001/23/EC指令修正之) 或國家施行法規或依任何其他相關就業立法所產生之責任,台端茲同意賠償本公司之損害並使本公司免於受損。

 

22. 準據法與管轄地

 

22.1 如有任合約款被宣布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該項決定將不影響本運輸契約之其他條款,其他條款仍具效力。

 

22.2 除非有關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本貨運合約如產生有任何關於台端欠付本公司款項的爭議,一律遵從為台端提供貨物付運服務的TNT分公司或附屬公司所屬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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